新标准!污泥被列为农用有机肥“禁用”原料!
来源:环境风向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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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lszkzg20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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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1-06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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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【第424号】《有机肥料NY/T 525-2021》等153项标准经专家审定通过,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。《有机肥料》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,含硅水溶肥料、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、有机水溶肥料通用要求等其他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。特此公告。
5.3组批
有机肥料按批检验,以1天或2天的产量为一批,最大批量为500t。
5.4采样
5.4.1采样方法
5.4.1.1袋装产品
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,有机肥料产品总袋数与最少采样袋数见表3。将抽出的样品袋平放,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器,从包装物的表面、中间和底部三个水平取样,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,每批产品采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。或拆包用取样铲或勺取样。总袋数超过512袋时,最少采样袋数按公式(1)计算:
最少采样袋数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公式中:N——每批取样总袋数。
5.4.1.2散装产品
从堆状等散装样品中采样时,从同一批次的样品堆中用勺、铲或取样器采集适量的样品混合均匀,随机选取的采集点不少于7个,从样品堆的表面及内部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。从产品流水线上取样时,根据物料流动的速度,每10袋或间隔2min,用取样器取出所需的样品,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。用于杂草种子活性测定时应另取一份不少于6000g的样品,装入干净的采样袋中备用。
5.4.2样品缩分
将选取的样品迅速混匀,用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2000g,分装于3个干净的聚乙烯或玻璃材质的广口瓶中,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,密封并贴上标签,注明生产企业名称、产品名称、批号、原料、取样日期、取样人姓名。其中,一瓶用于鲜样水分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测定,一瓶风干用于产品成分分析,一瓶保存至少6个月,以备查用。
5.5试样制备
将5.4.2中一瓶风干后的样品,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样品,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Φ1mm尼龙筛,混匀,收集于干净的样品瓶或自封袋中,作成分分析用。余下的样品供机械杂质的测定用。
5.6结果判定
5.6.1本文件中质量指标合格判断,采用GB/T8170中“修约值比较法”的规定。
5.6.2生产企业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,判该批产品合格。每批检验合格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其内容包括: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产品名称、批号或生产日期、原料名称、产品净含量、有机质含量、总养分含量、pH值及本文件编号。
5.6.3产品出厂检验时,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,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选取有机肥料样品进行复检;重新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,则整批肥料判为不合格。